第49章 土地兼并(三)地主和佃户的关系 (第2/2页)
之间对李之藻提供的信息仍旧有些消化不了。 他呆了半晌,又问道: “那大明之前的朝代又如何?” “若是宋代,按皇佑逃移法规定‘凡为客户者,许役其身’,宋代所说‘客户’便是指佃农。”李之藻从容说道,“这便是规定地主可以使役佃农。” 他顿了一下,继续说: “宋代若是佃农和田主起冲突,双方各自触犯法条,佃农加一等治罪,田主应判杖罪以下则不治罪,犯有流放以上罪行,则减一等治罪。地主若是打死佃农,不判死刑,甚至也不刺配,只是发配到临近州流放。” 汪汝淳点点头:“李大人说得不错,以汝淳所知,宋代甚至不允许佃农控告田主犯罪,若是控告,则佃农本身便有罪。” 李之藻用欣赏的目光看了一眼汪汝淳,颔首拈须:“南宋时便有这等例子,田主周竹坡酿私酒,被佃农告发,结果判处周竹坡八十杖,可出钱赎免杖刑。那告发周竹坡的佃农却被打了一百杖。” 他继续说道: “到元代,田主打死佃农,连流放都不需要,只判杖责,再加烧埋银五十两” 朱由检陷入疑惑中,若是按他们这样说,明代的地主和佃农在法律上几乎平等。 而且这种变革就是从明太祖时期确立的。 但这和自己原本有的印象大为冲突,他陷入思索中。 终于想到了什么。 他当初的印象应该是见有人曾经论述过《大明律》中对雇工人身份的规定、 雇工人若对主人犯罪,加重处罚。 如果是主人打伤雇工人,则减轻处罚。 如果主人不小心打死雇工人,也不会判死刑,而只是判处杖刑一百加流放三年。 只有在故意杀害雇工人的情况下,才会判处绞刑。 难道这佃农和雇工人的身份还有区别? 他把自己的疑问向李之藻提了出来。 李之藻对皇帝有这种疑问很奇怪,他皱眉说道: “佃户是佃户,雇工人是雇工人,在大明一直就是两回事。佃户和田主签订的契约是租用田地。佃户付田租,就如房客租赁房屋,给房租一般。但房客自然不是房东的雇工人。 “雇工人和家主签订的契约则是长时间比如十年内可供役使。这完全不一样” 汪汝淳在一旁补充: “而且若只是短期雇佣的短工,那便是按照凡人平民论处。” “至于佃农,除非他本来就是主人家的仆役,然后再租借主人家田地耕种。否则身份便是凡人平民。最多是和田主见面时,遵循以少见长之礼。” 朱由检听李之藻和汪汝淳说了半天,觉得在这方面以自己的知识,确实也提不出更多的反对,只得道: “纵使如你们所说,我朝地主和佃户身份差别不大,那双方既已定约,佃户按约交租,田主按时收租便可,这又有什么辛苦烦难的?” 汪汝淳和李之藻都笑了,一直在旁边听着的罗雅谷也笑了。 他们似乎都在对朱由检的天真发笑。 天真到了有些让他们不知道说什么好的地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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